最惠国待遇名词解释_美国取消对25个经济体最惠国待遇
日期:2020-02-20 11:31:08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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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R Updates List of Developing and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Under U.S. CVD Law
02/10/2020
Washington, DC –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 is issuing a Notice in the Federal Register updating its list of countries designated as developing or least-developed under U.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s. Federal law specifies certain differential treatment for imports from developing or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and obligates USTR to update the designations periodically. The Notice with the updated lists can be accessed at here, and the final rule can be accessed here.
USTR根据美国CVD法更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清单
2020年2月10日
华盛顿特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联邦公报》中发布通知,更新了根据美国反补贴税法指定为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家/地区清单。 联邦法律对从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规定了某些区别对待,并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定期更新该名称。 带有更新列表的通知可以在此处访问,最终规则可以在此处访问。
据USTR通知,美国打算取消对25个经济体特殊待遇,包括自称发展中经济体的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哥斯大黎加、乔治亚、香港、印度、印尼、哈萨克、吉尔吉斯、马来西亚、摩尔多瓦、蒙地内哥罗、北马其顿、罗马尼亚、新加坡、南非、南韩、泰国、乌克兰和越南。
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周一表示,将修改贸易救济法中的1项关键豁免原则,取消对中国、巴西、印度及南非等25个经济体享有的WTO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目的是调查这些国家是否藉由出口补贴不公平伤害美国产业,降低调查的门槛。白宫曾表示,当最富裕的国家声称为发展中国家时,将对其他经济体造成损害。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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