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术语
日期:2020-10-28 08:33:03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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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履行国家公证职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证机构不分级别,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公证当事人:
在公证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我国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国公民或法人。是公证事项的直接承受人。
公证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事实发生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材料。
公证代理:
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公民申请办理遗嘱、委托、生存、放弃权利等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必须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管辖: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分工。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公证业务辖区内受理公证申请。
公证员回避:
公证员回避为了防止营私舞弊,保证公证质量的一项制度。公证员不得为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告知义务:
公证人应当如实告知公证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意见。
拒绝公证:
公证机构对于下列情形的公证事项拒绝公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费用的;申请人与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当事人拒绝补充证据材料或者不能补充证据材料,经过公证机构调查也难以查清的;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公证受理: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且不是拒绝公证事项的。
公证撤消:
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发现公证书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公证书的行为。
公证申诉:
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公证机构作出的变更、撤销公证书、不予公证、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公证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重新予以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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