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翻译作品享有权利的界定与解释
日期:2017-10-15 09:07:52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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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出版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
原审被告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1994年,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以下简称译文出版社)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签订许可合同,载明:出版许可证起用日为1994年6月1日,书名见附件A中有书号的英文版,所列的书包括本许可证项下许可出版的所有海明威作品,作品作者为欧内斯特·海明威,出版商为译文出版社,版权所有者为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许可语种为中文简体字,发行范围为全球,出版许可证失效日为2004年5月31日,许可专有权为专有等。该许可合同附件A中共有海明威作品14部,其中序号4的作品为《永别了,武器》(A Farewell to Arms)。上述许可合同签订后,译文出版社报市版权处(当时)备案,市版权处于1994年9月30日向译文出版社发出书面批复,原则上同意译文出版社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进行版权贸易,出版海明威作品。2004年,译文出版社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续签出版许可合同,载明:出版许可证于2004年6月1日起用,于2011年12月31日终止,许可书名见附件A,许可语种、发行范围、专有权情况与1994年出版许可合同的约定相同。该合同附件A第6本为海明威作品《永别了,武器》。该合同已在市版权局备案。2004年、2006年译文出版社分别出版了由美国海明威著、林疑今译的中文简体版《永别了,武器》。2008年8月19日,译文出版社在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传媒公司)书城购买了由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永别了,武器》。该图书版权页载明:原著[美国]海明威,编写汤明月,美国现代长篇小说缩写本,2008年1月第1版,定价:12.80元。译文出版社起诉称,两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1)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中缝以外版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翻译费850元;(3)新华传媒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书籍。出版社辩称,第一,译文出版社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译文出版社权利来源存在问题,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与其签订专有出版合同的授权人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否在国外形成、授权范围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目前的效力状况及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否成就。第二,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简体图书《永别了,武器》作为学生课外图书立项,在对英文版原著独立翻译的基础上进行了删减改编,与译文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图书没有关系。故请求驳回译文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为说明双方当事人所出版图书的关系,出版社申请对两者的同一性进行鉴定。新华传媒公司未作答辩。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译文出版社提供的权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译文出版社提供的证明权属的证据真实,对上述证据所显示的事实应予认定。故确认,自2004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译文出版社享有美国作家海明威文学作品《永别了,武器》中文简体版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本案中,译文出版社明确仅就专有出版权提起侵权之诉,即本案实质是谁享有海明威英文原著中文简体字译文的专有出版权,至于双方出版的图书译文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否专有出版权之外的翻译权或许可翻译权的问题,不是本案处理的范围,故对出版社请求对双方图书同一性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本案中,出版社客观上于2008年在国内出版了根据美国作家海明威作品翻译并改编的中文简体图书《永别了,武器》,其出版的源作品、时间、语种、发行范围与译文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相冲突;主观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了译文出版社对海明威作品《永别了,武器》中文简体版的专有出版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出版社立即停止对译文出版社享有的海明威作品《永别了,武器》中文简体专有出版权的侵害;(2)新华传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永别了,武器》;(3)出版社赔偿译文出版社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在内)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译文出版社对涉案作品是否得到合法授权;(2)出版社另行翻译出版是否属于侵犯译文出版社主张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译文出版社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享有海明威作品的著作权,但一则译文出版社是按照出版行业惯常做法引进国外作品的著作权,其运作并无不规范之处;二则译文出版社多年来在国内行使海明威作品的著作权,客观上并未受到任何质疑;三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可间接印证译文出版社出版作品有合法来源,故本案中可确认涉案作品的授权主体具有合法资格。另外,在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与译文出版社的许可合同中,订有终止条款,出版社如主张其设置的条件已成就,并影响到合同效力,则应举证证明。对此,出版社并未提出证据,故不能否认该合同仍然有效。综上,应确认译文出版社就《永别了,武器》等海明威作品,通过许可合同已得到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实际上涉及的是译文出版社通过许可合同得到的授权范围问题。译文出版社主张的是专有出版权被侵权,而出版社则认为其行为与专有出版权无关,不能将翻译权与专有出版权混淆。本案中,译文出版社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于1994年、2004年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明确,授权出版的“语种”是“中文简体字”,“专有权情况”是“专有”,“发行区域”是“全球”,因此,译文出版社依据许可合同而获得的权利应理解为“将海明威原版作品翻译为中文,并以中文简体字在全球出版的专有权”。关于这一点,从2004年合同的第二十五条“盗版”条款规定的“译文出版社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打击盗版海明威作品的行为”也可看出,该条所指“盗版海明威作品”理应指全球范围内未经许可以中文简体字出版的海明威作品,合同约定译文出版社有权(同时也是义务)打击这类盗版行为。事实上,译文出版社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否认出版社翻译出版的《永别了,武器》与正版中文简体字本不是同一版本,只是坚持主张:只要出版社出版了中文简体字本,就落入己方权利保护范围内。显然,译文出版社认为其有权禁止他人另行翻译并出版,尽管译文出版社主张的是“专有出版权”之名,其实质就是行使了翻译权的内容。同时,本案一、二审中,出版社均承认其翻译、出版《永别了,武器》的行为未得到合法授权。因此,可以确认,出版社出版中文简体字本《永别了,武器》的行为,侵犯了译文出版社依据许可合同的授权所获得的专有权利。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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