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的司法认定

日期:2018-07-19 11:19:19 / 人气: / 来源:网络转载侵权删

      电子邮件已经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私生活领域里如家人、恋人之间的联系沟通运用到;公共领域里,如公司内部管理,生意伙伴之间的业务联系甚至合同协商和签定都运用到。大家都喜欢用,因为电子邮件有太多的好处,比如即时迅速,成本节约等。因此电子邮件已经成为社会生活里的重要联系手段,记载了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一旦家人、恋人之间有纠纷,一旦公司与员工之间或者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一旦生意伙伴之间产生纠纷,电子邮件往往都会被作为证据提交。因此,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成为法官公平处理纠纷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法官能否公平处理纠纷的关键在于能否通过证据与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来认定尽可能与客观事实最接近的法律事实。一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基本一致,赖此所作出的裁判应该说就是公平的。所以作为法官必须尽可能破解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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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现状

1、没有明确的认证规则

证据的认定依据一定的认证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不同的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认证规则。对于电子邮件,大家都试图对它进行归类,以便确定审查认证的规则,有人认为属于书证,有人认为属于视听资料,有人认为属于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但电子邮件具备的易被伪造、篡改的特征,使得书证(其认证规则为是否原件,是否有相反证据等)、 视听资料(其认证规则为是否原始记录,是否有相反证据等)的认证规则都难以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作出认定。因此电子邮件的认证规则还处于摸索和逐步建立阶段。

2、认证困难重重

首先,电子邮件形式上的真实性,即电子邮件是否真实存在难以凭邮件本身的记载予以认定。特别是不在网页里的邮件,更是难以判断。

其二,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更是扑朔迷离,因为太容易篡改了。

其三,电子邮件生成数据考察和认定存在巨大的困难。网络数据非常庞大,寻找某一邮箱的具体地址,以及发送和接受的数据,难度大于大海捞针。
目前尚没有看到过生效的判决里单独直接依据电子邮件,对其所体现的事实作出认定。

二、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及相应的司法实践
电子邮件证据认定的途径都是围绕证据认定的三要素进行,即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其中真实性是基础要素。

认定途径之一:
如原被告双方都认可邮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据此对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认定相关事实。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一般发生于邮件所体现的内容对于双方的诉讼利益各有利弊的情形。

如福州某物流公司诉某家具厂、某香港公司案件,案件里有两个争议的焦点,其一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其二是双方是否存在运费到付,并在收货人交纳运费后才予以放行货物的约定。原告提供托运单,无单放货保函来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理由是家具厂是实际委托人,香港公司是提单上的名义托运人。根据原告证据很容易就可以认定家具厂是委托人,香港公司并非委托人,因此关键的争议在于能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付款放货的约定。被告为此提交了原告员工与国外收货人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以证明是原告在未收取货款情况下擅自放货的过错导致运费无法收到,原告因此无权再向被告主张运费等费用。从常理而言,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真实性通常不认可,但因为被告所提交的电子邮件里涉及了海运费等费用的数额(约人民币50000元),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费用数额,原告的代理人很爽快地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且,原告认为,根据电子邮件的内容,其只是根据被告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地要求收货人付款,并且其没有权利不放货,一旦收货人不付款,被告仍应承担责任。承办法官认为,电子邮件体现了原告向收货人提出了付清费用后,才予以放货的明确要求,由此可以推断原告同意了被告提出的找收货人收取运费,并以收到运费作为放货前提的要约。因此在收货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擅自放货,违反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应对无法收到的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在法官支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以被告赔偿20000元了结该纠纷的协议。该案里,如果没有电子邮件证据,或者原告对邮件不认可,法官难以认定邮件的真实性,因为原告员工的电子邮箱,以及收货人的电子邮箱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诉讼的结果可能就完全不同。

途径之二
通过对电子邮件地址,邮件内容的公证,鉴定以及案件中能够确定的事实,来认定邮件的真实性。
电子邮件的公证问题。实践中能够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主要有,在发送电子邮件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发送接收的邮箱以及发送的时间,发送的内容予以公证封存,这种情况还需要能证明接收的邮箱是对方的邮箱。如果是事后的公证,就只能针对电子邮件的存档情况进行,较难作为认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
电子邮件的鉴定问题。首先需要寻找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否则鉴定结论难以被采信。鉴定书的内容需具有科学依据,具备可信度,鉴定人一般需要出庭接受双方以及法院的质询。电子邮件鉴定主要涉及邮箱IP地址的确认,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它们被篡改的几率等。可是,即使鉴定能够对邮箱IP地址进行确认,对邮件发送或接受的真实性,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作出难以被篡改的结论,邮箱的归属问题仍需要被证明,因为邮箱只有发生在纠纷的双方之间或者关联方之间,对于待证事实才有证明作用。
在公证和鉴定均无法作为单一证据认定邮件及其内容真实性时,案件其他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就需要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如果邮件的内容能与案件已经认定的事实或者双方无异议的事实相印证(印证并非单指内容完全相同,有一定的逻辑联系或者可以相互得到推断的也是印证),该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真实。
如厦门某大型外贸公司诉某货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该案标的较大约1000多万人民币,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无船承运人的认定问题。货运公司为证明其并非承运人,对其员工与香港某货代公司员工往来的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并对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以及被篡改的可能性进行了鉴定;试图以此证明其所给予原告的提单来源于香港货代公司,其只是在装货港的操作代理,而非承运人。货运公司员工的邮件系OUTLOOK邮件,存放于电脑硬盘,相比存放在网页中的邮件更易被篡改,公证只能证明某个时间段某台电脑的硬盘内存放有某些邮件,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些邮件的真实性;正因为公证本身难以作为有力证据,原告还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对邮件的真实性以及被篡改的可能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篡改难度较高的鉴定结论。合议庭认为鉴定系被告单方委托,难以保证其中立性,况且鉴定的结论并没有否定篡改的可能性,因此单凭鉴定结论仍难以认定邮件的真实性。但该案戏剧性的是,原告为证明货物已被无单放货的事实,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该录音是诉讼前原告派人与货运公司员工交涉时所作的语音记录,该录音里货运公司员工对货运事宜作了一些陈述,该陈述正好能与电子邮件里的内容相印证。由于该录音发生在诉讼前,且被告货运公司及其员工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信度比较高。因此,合议庭对电子邮件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就是依据电子邮件所认定的这些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货运公司并非承运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途径之三,通过高度盖然性原则,即可能性有多大的原则,结合公平原则来认定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民事纠纷裁判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公平原则,通俗讲,就是如果不认定某些证据、某些事实将可能造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明显不公平时,法院应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常识,判断某些证据或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可能性超过60%(个人观点),就可以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电子邮件证据的判断中,无法根据上述途径进行认定时,可能会尝试用这一途径进行认定。当然,法院通常非常谨慎。

如原告某海运公司诉被告某船务公司、某物流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物流公司与船务公司的法人人格是否混同,涉及物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该案里,原告提供了一份电子邮件证据,邮件来源是原告员工在业务往来中从被告的员工处接收的,内容是关于被告船务公司、物流公司的联系通讯录,该通讯录里记载了被告物流公司与船务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中物流公司本身没有财务人员。单从邮件本身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而且被告已人去楼空无法保全证据,公证和鉴定本身也难以作为认定的依据(理由是无法完全否定篡改的可能性),又没有其他事实可以佐证邮件的内容。但法院还是认定了该邮件的真实性,理由有:其一,被告几个公司之间存在财务帐目不清的情况,如在原告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中,合同虽然是船务公司与原告签订,但原告的收款发票根据船务公司指示是出具给物流公司,并且付款给原告的也是物流公司;而物流公司与船务公司都无法举证证明债权债务没有混同的情况。其二,被告物流公司与船务公司都无法证明有独立的财务人员。其三,如果不认定邮件真实性,进而认定物流公司与船务公司财务混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保障,因为业务往来中钱以物流公司名义收付,物流公司实际掌握着财产。因此,从已有的事实和经验判断,邮件真实性的可能非常大,而且不认定其真实性,可能导致原告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定了该邮件。

途径之四,通过对对方、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
如在诉讼中,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纠纷对方保存的邮件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对第三方存有的邮件或者网络服务商关于邮件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无疑该保全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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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使用电子邮件的几点忠告
上述电子邮件的司法认定,对于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邮件的有益启示。

启示一,预先锁定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的措施
1、在合同里列明双方业务联系的电子邮箱;或者事后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联系的电子邮箱。
2、对于重要邮件的发送或接收,在发送或接收的同时申请对发送或接收的内容进行公证,或同时寄送相同内容的书面材料,并留存寄送的证据。

启示二,事后锁定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的补救措施

1、申请对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保全的对象限于对方或者第三方或网络服务商处体现的关联电子邮件,保全的条件需要对方位于国内,且办公处所可以查找到;第三方或网络服务商保有邮件,并且也在国内有办公的处所。
2、申请对邮件提取和保存情况进行公证,和申请法院对邮件的真实性和篡改可能性进行司法鉴定。
3、查找能与邮件内容相印证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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