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西方法律话语通俗化发展趋势极其写作方法
所在位置: 翻译公司 > 新闻资讯 > 翻译知识 > 英语学习 / 日期:2021-08-24 11:02:47 / 来源:网络
西方国家的法律话语通俗化运动主要针对法律界、金融行业所发布的一些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时也针对政府机关或其他行业所发布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政策和信件等。普通民众认为通俗英语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语言,因此要求这些法律文件都能用通俗英语书写,使他们能够看懂并获取所需的信息,从而按此行事或做出与他们财政和法律有关的决定。该运动代表了民意,是民心所向,一开始就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本文对通俗化法律话语作了解释、对其理论背景和发展进行了回顾、探讨了其影响,并提出了通俗化法律话语的写作原则。
关于法律话语的通俗化,总部设在英国德比郡的通俗化英语运动组织下的定义是:“书写的法律文件能使普通民众一眼就能读懂并能按此行事。通俗化英语应考虑其设计、格式以及语言”。法律文件往往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我们不能理解,则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并享受义务。法律文件应该使用通俗英语,这并不意味着牺牲它的准确,法律文件应该复杂以避免错误解释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正如 Garner 所指出,“通俗化法律语言符合读者的需要,它有效,因为读者马上能理解信息;它又非常有效率,因为读者能按照传递的信息马上行事”。
澳大利亚政府的教育、科学及培训部在其网站中对通俗英语也下了定义:“通俗英语是指以信息传递为目的,避免行话、不必要的技术术语和复杂的语言,使用普通民众熟悉的语言。……它同时指出,实践证明通俗英语的使用对客户有很多好处,如:更好地理解接受他们所需的信息;节省时间;避免挫折;避免误解;对该组织产生更好的印象”。上述定义大同小异,都表达了一个核心意思,即法律文件须用通俗英语书写,保证其可理解性。
由于英语法律话语通俗化有利于扩大法律文件交流的范围,以及深化交流的内容,所以在法律英语的话语共同体中,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政府官员及普通民众都支持英语法律话语通俗化。法律往往是由某一些人来制定、审阅和实施的。这群人组成一个群体,即法律话语共同体。Swales 在其《体裁分析》一书中提到,话语共同体是指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他们所交流的话语文本体现着共同的目的、价值、规范等,决定着这个社会群体的目的、价值和规范等。
法律英语及其群体由于基本具备上述特征,所以是一支典型的话语共同体。法律话语的话语结构体现了法律专业人士的认知习惯和偏好。对法律话语类型的结构进行描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法律人士的隐性知识和作为常识的知识。这些精通法律的人士,专门制定法律或者以法律为自己的事业,所以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一套法律英语文本的标准和规范,以及法律词汇和表达方式。正如 Maley 所说的“一旦准则及诉讼记载下来并标准化和制度化,那么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就成形了,它代表着一种专业化的功能模式”。法律英语作为一种法律语言具有其独特的语言特征。这种特征一方面源于法律英语的职业特殊性,另一方面还“来自于拉丁语、法语以及本土的盎格鲁-萨克逊语对其悠久演变的历史沉淀”。传统的法律英语显著的语言特征是:
充斥法律套话、法律术语,莫测高深;多用长句,一个句子包含多层意思,令人费解;用词罗嗦、冗长;太正式,使人望而却步,没有人性化;多用被动句和双重否定,造成意义模糊。法律英语的群体中除了其制定者及实施者,它更是针对普通大众,这是组成法律英语话语共同体的主体两端。这种本质内容,加上宏观的法律普及化运动的推动,必然决定法律英语通俗化运动的兴起。Wegner 认为,“话语实践共同体有着明确的‘互相参与’和‘共同致力’定义”。在实践中,原有的法律英语导致这种“互动”和“致力”都受到影响,体现了法律英语主体两端的矛盾性,即普通大众希望使用的法律文件能通俗易懂,而有些法律制定者、实施者希望能保持法律英语必要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其中也有一些法律制定者、实施者也在呼吁法律英语的通俗性,Mellinkoff 也讲到了传统法律套话的荒谬性。他认为,“……作为律师,我决定避免口头和视觉的困惑,我尽可能做到简单、直接,我以读者和听众优先”。可见,大众主体的作用得到增强,在法律英语这个话语共同体中影响力也得到加强,所以,法律英语的通俗性已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Wydick 的书“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已被广泛使用,作为教育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写作的教材。在该书中认为“好的法律写作不应该与普通的好的英语写作区分”,他说“法律语言的确是应该变得通俗的时候了”。Mellinkoff 也说“法律、法规、法庭判决、其他法律文件充斥了法律套话、神秘、重复、累赘的短语、无止尽的段落都使普通民众迷惑、麻木”。所以,法律话语的通俗化既有法律英语话语共同体自身的需求,也有普通民众的需求,两者结合推动了法律话语简约化的趋势,而且在当前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西方国家中,要求法律英语通俗化的呼声从未停止过。虽然人们对晦涩难解的法律语言的反对已达多个世纪,但现代的法律英语通俗化运动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
Chrissie Maher 是英国 20 世纪 70年代发起通俗化运动的代表人物。在供职于英国消费者协会期间,她看到很多民众根本看不懂一些法律文件和表格中的一些条款。她还听说了有两个老年女子因为不会填政府的救济表格而领不到政府的补助并最终死于低体温症,这个事例给她的震动很大。“于是她联合了一些人拿了几百份文件到英国的议会广场游行并公开撕碎这些文件以示向政府抗议,当时的英国政府马上对很多的政府部门表格做了系统的修订。经过近10 年的通俗化运动斗争,她于 1979 年正式成立了一个组织命名为‘通俗化英语运动’。”目前,该组织已与上千个英国的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合作,在世界上 80 多个国家具有近 11000 个会员。由于他们的努力以及民众的支持,1982 年,英国政府发布了一个正式的使用通俗化英语的政策。 1999 年,英国的法庭开始实行新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受到了媒体大量的关注,因为该规则废除了一些传统的法律行话而用普通英语替代,如“camera hearing”改成了“privatehearing”,“writ”改成了“claim form”,“plaintiff”改成了“claimant”。
法律英语通俗化运动在美国开展得尤其声势浩大。1977 年尼克松总统倡议“联邦法规不应该用外行人的术语来写”。1978 年3 月 23 日卡特总统发布了 12044 号行政令,说“民众需要容易理解的联邦法规”,要求“联邦法规须尽可能简单、清楚、显而易见、准确。每一个部门都应确保法规要使用通俗英语,并使要遵从那些法规的人容易理解”。这项行政命令获得了民众广泛的支持。美国的几个州也开始响应,纽约州于 1978 年制定了第一个《通俗语言法》,其他几个州随后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
20 世纪 90 年代,英语通俗化运动进一步发展,得到了总统们的重视与支持。在 1998 年 6月 1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宣布了他们的计划准备贯彻一个用通俗英语书写政府规定的体系,使用通俗英语的目的是使所有的规则能够更清晰,让普通人易理解。他们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了用通俗英语重新修订规则的四个相对简单的原则:“通俗英语书写的文件有着合理的逻辑;使用普通的、日常的词汇而没有专业化的术语;使用‘你’或其他代词;使用主动语态和短句”。同年克林顿总统发布了一个备忘录要求所有的联邦雇员使用通俗英语书写,同时要求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从 1999 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新规定须用清楚简单的英语来起草。他在备忘录中写到:“使用简单的英语,可以传递清楚的信息,关于政府在做什么,要求什么并且可以提供什么服务。通俗语言能够节省时间、努力和金钱……”。这些是克林顿重塑政府形象的倡议和举措之一,也是克林顿政府改革规则和立法程序的一部分。戈尔认为通俗英语书写有助于促进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他说:“通俗英语是民权”。代表总统,戈尔倡议:“从 1998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与公众有关的通知、信件以及其他文件须用通俗英语书写;从 1999 年 1月 1 日起,所有新规定须用通俗英语书写;从2002 年 1 月 1 日起,须用通俗英语书写所有现有的信件、通知以及类似文件和规定。”这些都促进了法律英语通俗化的发展。
实际上,语言通俗化运动不是一个国别化的运动而是一个国际化运动。除了英国、美国,其他国家也在推行语言通俗化政策。如澳大利亚政府在 1983 年发布了“通俗英语和简化形式”的计划,对通俗英语运动全力支持。1996 年,澳大利亚政府部门联邦就业、教育及培训部发布了通俗英语政策和通俗英语在私有及公共行业实践的报告。其法律改革委员会用通俗英语修订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如法庭传票等。加拿大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从 1971 年开始回顾并检查所有的联邦法律,发布了改进的意见,该委员会同时提倡在立法中使用通俗语言。
1991 年,加拿大政府还专门发布了一个通俗写作的小册子,下发给所有的联邦政府机关。其他非英语国家如瑞典、意大利和墨西哥等也同样开展着法律语言的通俗化运动。在西方国家所开展的法律语言通俗化运动的直接影响就是简化了大量的法律文件中复杂、烦琐的条款,同时也提高了公众使用通俗语言的意识。通过对一些法律文件通俗化前后的对比,可以明显地看到通俗化语言所带来的好处。通俗化后,原本晦涩难懂的法律文件马上变得清晰易懂,更重要的是富有人性化,受到了民众的热烈欢迎。在一些国家政府机构及民间组织的推动下,通俗化语言将会是今后法律英语的发展趋势。
如在英国,1999 年发布的“消费合同中不公正条款规定”(Surhone, L. M., et al., 2011)陈述:“消费合同的条款必须是清楚可理解的语言。”该规定又说:“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销售或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之间签定的。如有消费者发现合同条款不清晰或模凌两可,法庭必须用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方式来解释。”为此,相关的公司都采用了修订过的消费合同。试对比以下通俗化前后的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通俗化后,其条款清晰而且简洁,例如:
Lesso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loss of ordamage to any property left, stored or transported byHirer or any other person in or upon Vehicle eitherbefore or after the return thereof to Lessor. Hirerhereby agrees to hold Lessor harmless from, andindemnify Lessor against all claims based on orarising out of such loss or damage unless caused bythe negligence of Lessor.(通俗化前)
We are only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toproperty left in the vehicle if the loss or damageresults from our negligence. (通俗化后)
通俗化法律话语运动奠定了当今法律英语的写作原则,其核心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即法律要为人服务,保证法律语言能为普通大众所理解和接收。7C 的写作原则。通俗化法律英语的写作应遵循 7C 的写作原则,即清楚、简洁、连贯、正确、完整、具体和个性化(Clear、Concise、Coherent 、 Correct 、 Complete 、 Concrete andCustomized)。正如 Rawson 所说,“为更好地服务客户,7C 的写作原则是必须的,……一旦您掌握了使用 7C 的写作原则,对法律人士来说那将是一笔很大的财富”。通过阐述法律英语通俗化的概念,运用话语共同体理论,解读处于法律英语共同体的矛盾两端的法律人士与民众对法律英语通俗化的态度,并回顾其历史发展轨迹,发现法律英语通俗化顺应了民众的愿望及发展趋势,其核心指导思想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总结概括出通俗化法律话语的写作原则,对西方法律文书的学习和写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政策的制定如何贴近普通民众、如何使民众能够接受、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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