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名词短语在法律英语中的应用
所在位置: 翻译公司 > 新闻资讯 > 翻译知识 > 英语学习 / 日期:2021-08-18 10:52:40 / 来源:网络
Abstract: Nominalization is the process of making a verb into a noun, which often makes expressions abstract, general and formal. Legal English contains many noun phrases. When translating them into Chinese, it is often necessary to restore a noun phrase to a simple subject-verb or verb-object structures.
Keyword: noun phrase; nominalization; legal translation;
引言
“名词短语”是一个语法术语。英语的名词短语无论多么复杂, 都由三部分构成, 可表征为: (前置修饰语) + (中心名词) + (后置修饰语) 。中心词为名词, 是结构中的必要成分。后置修饰语虽为次要成分, 但表现形式多而复杂。在汉语中, 名词短语的表现形式多为: (前置修饰语) +中心名词, 表征形式单一、简洁。在翻译中, 面对英汉差异, 该如何实现英语名词短语的翻译?多数时候, 会译为“……的”, 或补充句“这是……”, 或单独成句等等。[1]但是部分英语名词短语不遵从这种翻译模式, 以法律文本最为多见。究竟如何去翻译?根源得从名词本身探寻起。本文旨在探讨那些名词化的法律名词短语的翻译。
1 中心名词的来源
名词化是产生名词的主要思维方式。在《现代语言学词典》中, 戴维·克里斯特尔 (David Crystal) 指出, 名词化是其它词类如动词、形容词转化成名词的过程或从小句形成一个名词、名词短语的过程。[2]英语中大量的名词都由形容词、动词等名词化而来。因而, 在英语名词短语中, 有大量以名词化方式产生的词充当中心名词。如:
例1 Are the parents sure about their son’s disappearance?
观察发现, 这类中心名词所构成的短语结构可以与小句形成对应关系。their son’s disappearance=their son has disappeared.此种变化都由名词化而产生。Halliday阐释道, 动词、形容词表述的“过程”、“属性特征”转变成了“事物”, 具有了能指功能。[3]据Langacker, 名词化是一个概念物化的思维过程。[4]即主体放眼全局, 把多个实体、行为状态当作一个整体看待, 形成名词概念的过程。这样, 我们可以将那些零散的动作行为、状态等变成概念实体, 并对其进行指称。
2 语言效果差异
很多学者认为, 语言结构具有一定的像似性。据Halliday, 实际语言中常用这样一种结构去描述客观世界, 具体为:名词词组呈现主体或参与者, 动词呈现过程或关系, 形容词呈现状态、属性, 副词或介词词组呈现环境等。[3]这样的语言结构跟现实能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能像图纸一样描摹记载真实的过程、现象, 显得直观可感、动态形象等。相比而言, 当动词转变成名词后, 这个行为就失去了原有的动态变化、相互作用特征, 变成了实体事物、静态化了。当形容词转化成名词后, 便丧失了修饰、描写功能, 不再呈现事物的原始自然状态, 转变成了实体。自然, 这些转化而来的名词短语也变得抽象、概括、正式了, 丧失了能直接感知的特征。
3 名词短语在法律英语中的应用
3.1 名词短语的语句调整功能
法律语言严谨庄重、规范正式, 用词精练, 习惯用概括抽象性词汇。语句偏长、句式结构复杂。这样能从心理上对法律关系当事人起到震慑、约束作用。在英语中, 哪些语句特征、词汇特点能促使这种法律语言风格的形成?
英语是主谓、主从结构, 除并列结构外。一句话只含有一个主语、一个谓语, 一个句群只含有一个主句。这限制了其它参与者或信息成为主体的可能, 只能处从属地位;也限制了这些参与者或信息直接呈现其动作行为、状态特征的自由。即动词、形容词等都不能以谓语动词、表语等正常句子成分直接呈现, 而以其它形式呈现。对此, 除了非谓语动词外, 名词化、词性转换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即把动词、形容词等转换成名词, 把句子残缺或转换成名词短语, 使其退出谓语、表语等主体结构, 搁置于句子的其它成分或从属成分等。同样, 这也是解决一些动词因为词语用法、句型结构等限制而不能直接呈现的一种方法。在法律语言中, 复杂句众多, 句子信息融合量大, 带有很多附属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变换着形式出现, 而不是依赖一种形式。因而, 把动词、形容词等转换成名词, 把小句转换成短语是法律语言中常见的语言形式, 也是促成法律语言规范、正式特点的一大因素。如:
例2 Since criminal law is framed in terms of imposing punishment for bad conduct, rather than of granting rewards for good conduct.The emphasis is more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undesirable than on the encouragement of the desirable.
译文: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而非鼓励合法行为, 故其侧重点是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 而非鼓励合法行为。
例3 One element of the liability for negligent harm is a breach of that duty by defendant’s failure to conform to the required standard of conduct.
译文:疏忽伤害责任的一个要素是被告未能遵守所要求的行为标准而违反该义务。
以上两例都没采用非谓语动词形式, 运用名词化, 将动词转换成了名词短语, 让动词顺利进入其它句型成分, 合理揉合了句型。同时, 这些表达也让法律语言变得抽象正式了。此外, 例2、3也是介词on、by后跟名词这一“词汇用法”限制的结果。
3.2 语言转换方式
在法律语言中, 名词化产生的名词短语多, 去叙述主体性、去情感文学化、去情景直观动态化等特征强, 常不考虑话语生成和话语参与者的理解过程。但是, 法律文本面临的现实世界是一样的, 是各种各样的人物、事件、活动现象等。在认知中, 法律文本起草人得依然遵从先直觉感知、再深度加工的认知模式。即先直观具体、动态再抽象概括、静态的思维认知过程。在句法结构中, 直观具体、动态会体现为小句或最基本的小句结构, 如:主谓、动宾、主动补等结构。那么在思维加工中, 即名词化中, 如何实现小句、小句结构与名词短语间的互相转换呢?这是法律文本起草人时常面临的问题。
在转换中, 核心是名词化, 产生名词属于词性转换。在表达中, 这种转换一般较为容易。难点是, 小句中其它成分如主语、宾语等在名词短语中的合理转换与置放。名词短语的表征形式为: (前置修饰语) + (中心名词) + (后置修饰语) 。因而, 小句中的其它成分都会转换成名词的前置修饰语或后置修饰语。这些成分可视为信息要素, 在小句、名词短语中会有不同的呈现方式和置放位置。具体有如下一些规律, 小句中的主语可调整为物主代词, 也可通过介词等引出做后置修饰语。宾语常以介词短语形式呈现;非谓语动词、不定式常不变;副词常会变成形容词;从句多会变成同位语。总之, 除了部分成分出现在前置修饰语中, 多数成分或信息要素都会以介词短语、不定式、同位语等形式出现在后置修饰语中。如:
例4 The order strictly restrains the criminals’behavior.=the order’s strict restraint in (to) the criminals’behavior./the strict restraint of (from) the order in (to) ...
例5 The accuser claims to recover the legal cost.=the accuser’s claim to recover...
例6 The accused insisted that the offender should have a lifelong prison.=the accused’s insistence that...
4 对英译汉的启示
在法律英语中, 为了信息的完整性和严谨性, 名词短语结构较为复杂, 中心名词含有很多修饰限定语, 会以关系从句、同位语、不定式、介词 (形容词) 短语、ing (ed) 分词短语多种形式出现在后置修饰语中。在英译汉中, 常会遵从修饰、限定、补充说明的结构翻译成名词短语结构, “……的”, 补充句“这一……, 这是……”或单独翻译成一句等等[1]。但是, 面对“中心名词”由“名词化”产生的名词短语, 常很难遵从这种翻译模式。
汉语是一个允许多个主语、多个谓语分离出现或叠加出现 (即连动结构) 的语言。参与信息及其行为动作不会受到句法约束, 可以直接呈现, 不需变体。因而, 汉语常常是短句、小句, 彼此没有形式层面的句法主从关系, 主语主体多、动词多。进而, 由名词化产生的名词短语相对较少。因而, 面对“中心名词”由“名词化”产生的名词短语, 汉语常得采用“还原法”, 即把中心名词还原为相应的动词、形容词等, 整个短语还原为原始的小句, 即简单句结构。
4.1 语言成分差异探讨
法律语言多采用陈述句式, 信息要素多, 对法律概念或条款成立的条件限定多。以立法语言为例, 一项规定或条款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等三要素构成, 较为复杂。在陈述中, 为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详尽性和严密性, 防止因省略或缺省出现漏洞或产生歧义, 句子较长, 结构复杂, 常为复合句, 大句套小句, 小句套分句等, 句中各成分完整、多样。
面对法律文本的复杂句, 翻译常经过“破”与“立”两个过程。“破”是指剖析原文的主句、重心, 拆解成分, 探析句子含义的过程。因而, 在名词短语的“还原”翻译中, 观察判断名词短语在句中的位置、所充当的语句成分是第一步。名词短语的核心是中心名词, 在句中同样履行名词的功能, 充当名词所能充当的句子成分, 包含主语、表语、动宾、介宾、宾补、或者以介词形式引出的状语、补语等。如果处于主语、状语的位置, 语义相对独立, 常可直接表达, 受其它成分干扰较少。偶尔, 充当主语的名词短语可能会调整为句子的其它成分, 如状语“由于、因为……”。另外, 由于法律英语的被动语态较多, 在汉语中常会还原为主动结构, 主语调整为宾语, 以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如:
例7 Until the publication or public announcemen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staff members of the Patent Office should keep the contents of the application confidential.
译文: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 专利局工作人员需对其内容保密。
例8 The restraint of speech somehow from the law may create a more stable society.
译文:法律对言论进行适当限制可能会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
例9 Arbitrary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from others may make the government face the inquiry.
译文:由于随意剥夺他人政治权利, 政府可能会遭到调查。
例10 In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separation of management from the enjoyment of property without the interposition of an artificial person is allowed only when a person is incompetent to manage his own affairs on account of absence, minority, or unsound mind.
译文:在民法管辖权中, 只有当一个人由于缺席、未成年或思想不健全而没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事务时, 才允许在没有法人介入的情况下将管理与财产享有分开。
例7、8中, 充当状语和主语的名词短语还原为小句结构, 直接独立表达。但是, 例9、10中, 主语调整为了状语和宾语, 出现了成分的调整与颠覆。
如果名词短语在句中充当动宾、介宾、宾补等成分时, 常需根据汉语的表达习惯如连动、无非谓语动词限制等特征, 结合动词、宾语、定语等其它成分综合考虑并最终缔造成句。例如:
例11 This law prohibits bad faith adoption of a domain name that is 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 to famous trademarks.
译文:法律禁止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惊人相似的域名。
例12 The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venture in China is subject to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译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 必须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批准。
例13 Congress impeached Clinton and a federal judge found him in contempt of court for lying under oath.
译文:国会对克林顿提出了质疑, 一个联邦法官发现他在宣誓中撒谎, 藐视法庭。
例11中, 在句中做宾语的名词短语在汉语中变成了跟前面谓语动词形成的连动结构语句。例12中, 做介宾的名词短语在汉语中变成了介词加从句结构, 这是英语中不存在的 (除名词性从句) 。例13中, 英语的谓语+宾语+宾补结构转换成了汉语中的主谓结构, 颠覆大。
4.2 结构还原溯源
在还原过程中, 需要将“中心名词”由名词化产生的短语还原为原始的小句结构, 即简单句, 主要为:主谓结构、主谓宾结构、主谓表结构、动宾结构等。这些简单句是英语句型的基本、核心结构。一般名词短语都由这些简单基本结构演变而来。在翻译中, 需挖掘名词短语转换前的语句结构, 结合3.2语言转换方式, 尽力还原回本。如:
例14 The schools are supported by student tuition fees, gifts from graduates and, if public schools, grants from state legislatures.
译文:法学院靠学生的学费、校友捐赠维持, 如果是公立学校, 则由州立法机构拨款。
例15 In a few cases, both the case law and the UCC provide relief from the requirement of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译文:在某些案子中, 判例法和统一商法都放松了严格依约履行的要求。
例14中, 名词短语结构跟在介词by后面。翻译成汉语后, 还原成了主谓结构“校友捐赠”、“由州立法机构拨款”。例15中, 名词短语还原成了汉语的动宾结构“放松了……要求”。这些还原后的汉语表达通顺得体。
5 结语
名词短语是一种常见的语言结构。探讨名词短语的生成机制、语言效果有助于译者深层理解认识名词短语, 也有助于译者挖掘出更好的处理法律名词短语的方法, 面对法律英语句型抽象复杂、名词短语多的特点, 可以更加灵活地去处理调整。
参考文献:
[1]秦荻辉.名词短语的译法点滴.中国科技翻译, 1992 (4) :21-22
[2]戴维·克里斯特尔 (David Crystal) 编着, 沈家煊译.现代语言学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3] Halliday 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London:Edward Arnold, 1994:109, 352-353
[4] Langacker Ronald W.Conceptualization Symbolization and Grammar.In Michael Tomasello (ed.) The New Psychology of Language Cognitive and Functional Approaches to Language Structure.Mahwah NJ and London:Erbaum, 199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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