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作用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以防止不法经济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因此公证又被西方学者形象地称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二、证明作用: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三、沟通作用:公证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设定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到订立合同或者取得一致的目的。 所以公证又被称做经济民事交往中的“润滑剂”。
四、监督作用: 公证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公证的监督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摇奖、评奖、开奖、招标、拍卖、彩票发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公证员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既定的规则,或者活动规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公证处将拒绝公证,甚至直接宣布活动结果无效,从而确保该活动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二是依法监督合同履行。经过公证的合同由于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一般都能够主动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一般也能在公证机关的调解下解决。
五、桥梁作用:公证是诚信的大使,是中外交往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公证书是世界通行的法律文书,在中外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为使用国接受和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