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默示条款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默示条款
ON IMPLIED TERMS IN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景 欣
作者简介:景欣,经济师,西南政法大学2011届法律硕士(国际经济法方向),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负责政务信息、法律事务及国际金融译研工作。研究方向:金融法、国际法。
摘 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默示条款的存在影响着案件的处理。本文从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出发,分析了默示条款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论述该类条款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并详细地探讨了默示条款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效力、价值和作用。
关键词:默示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Phoenix Distributor Ltd. 诉 L.B. Clake (London) Ltd.案
在本案中,买卖双方约定以 FAS 贝尔法斯特的条件向买方出售马铃薯,双方在波兰交货。当那批马铃薯抵达波兰时,当局以其含有病害为由拒绝让其入境,买方因此拒付货款。卖方提起诉讼,买方辩称马铃薯应适于在波兰食用,卖方违反了《1893 年货物买卖法》第 14 条(1)规定的默示适销性担保和(2)规定的默示适用性担保。经审理,法官判决驳回买方的抗辩理由,认定那批马铃薯具有适销性,还可卖给其他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默示条款引发的纠纷很多。如何认定默示条款就成了一大难题。在这方面,英美法有许多丰富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二、默示条款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
(一)定义与性质
1.定义:默示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条文中,但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法律和惯例等可以推定出来的合同条款。这类条款通常隐形于合同中,难以为人们察觉。
2.性质:默示条款体现了当事人缔约时的意志,也确定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示条款、默示条款和留意待定条款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特征
1.非明示性。一方面,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明确肯定默示条款为合同条款。在缔约前,当事人也许考虑了其所涉内容,并将之用于讨价还价。在缔约时,最终未将其确认为合同明示条款。另一方面,合同正文的表述找不出默示条款的内容,只有通过缔约环境、交易惯例等才能推定出来。
2.非对称性,即默示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并不完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有的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志;有的不符合其真意;还有的在整体上存在矛盾。
3.内容的多样性。当事人既可选择对标的物数量、质量等实体性条款进行默示,又可对适用法律、纠纷解决等程序性条款进行默示。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默示条款的特殊性。首先,这类默示条款具有国际性,常涉及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其次,与国际贸易密切联系,遵循国际商贸惯例和习惯往往是第一位的要求。最后,推定依据有CISG 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又有某些约定俗成的习惯作法。
(三)分类
按照产生的原因,可以将默示条款划分为如下类型:
1.法定默示条款:英美法系国家有许多制定法规定了这类默示条款。法律拟制了其适用条件,而不考虑当事人在缔约时的意志,并放宽了其构成要件中商业效力必须性的要求。
2.事实默示条款:这类条款往往针对个别特定的合同,没有先例或立法的指引。对其认定上,赋予了法官和仲裁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缔约和履约时的各种客观情形,才能探讨当事人的意志。
3.以交易习惯确立的默示条款。这类默示条款有的源自民族习惯,有的是国际商务发展的结果。
此外,还可按默示条款所涉内容将之分为实体性默示条款和程序性默示条款。
三、默示条款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
(一)默示条款的构成要件
三类默示条款的构成要件如下图所示: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默示条款的认定方法
三类默示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不同。对于强制性的法定默示条款,在判定其符合法定情形时,就必须适用。因此,这就涉及到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对后两类默示条款则需按规则来认定。
1.事实默示条款的认定方法满足五要件的默示条款就是事实默示条款。但对这些要件的判断还要遵循一些具体规则。
(1)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去判断公平合理性,还需将其放在交易的整体背景下,基于公序良俗的要求去考量。不合理的默示条款违背了合同的平等性,会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负担;合理的默示条款在缔约时的情境下是合情合理的,若不是当时被遗漏,双方当事人都会同意的。合理性的判断是认定默示条款最重要的条件。
(2)对商业效力的判断则与合意性相关。合意性的判断又要运用好事第三人的判断规则。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为了使国际货物贸易正常进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必须能让当事人准确地判定出如何履行合同才算符合特定交易的性质,这些内容也应当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满足合意性这个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要求。如果推定出的内容只是当事人一厢情愿,并不能取得对方同意,那么这种默示条款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意性的判断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确定,还要考虑同等情境下与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从事同种交易的第三人是否会作出如此行为。在英美法律界,对默示条款是否应同时满足商业效力与好事第三人两要件存在着不同观点。但司法实践中,好事第三人仍是必需的判断规则。
(3)默示条款是对明示条款模糊之处的补充,能够从合同的文字表达能推定出来。默示条款又是对双方缔约意志的假设,应当补充明示条款,如果推定出的默示条款与明示条款所表达的意思相悖,这种默示条款也不能成立。
2.以交易习惯确立的默示条款的认定方法。这类条款的认定方法更加简便。肯定性的判断要求考虑交易的各种情形,推定出某商业惯例存在,并为该行业交易所惯用。知名度的要求是说该商业惯例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或履约时明确知道的,他们头脑中有这些观念,否则不能据以认定。对合理性的判断也一样要适用好事第三人规则。
四、默示条款的效力、价值与作用
(一)默示条款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效力
当判断出默示条款存在时,当事人是否违背了默示条款会影响国际货物买卖。一般而言,实体性默示条款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要大于程序性条款对其的影响。其中,有关标的物质量的默示条件条款牵涉到买卖合同的基础,如果被判定存在着这类默示条款,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违背了其要求,当事人就构成根本违约,这就赋予受损方求偿权和解除权。若交货不能满足适销性默示担保条款的要求,卖方虽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买方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如在 Mash&Murrell 一案中,法官认定 C&F 合同中存在着适销性默示担保条款,即货物需经得起从塞浦路斯到利物浦的运输,到港后仍需适于人们消费。 国际货物买卖中,这类默示条款数不胜数,如Phoenix案对马铃薯的适销性要求。以CIF 条件出口俄国木材的适销性要求 。程序性默示条款则更多地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有些合同中,当事人虽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根据其表述会判定默示选择的法律,从而影响应诉、答辩等行为。
(二)默示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价值和作用
1.默示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价值。默示条款的存在具有自由、公平正义、经济效益等价值。在特定情形下,适用事实默示条款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这样做有时会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定默示条款就起到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自由意志的作用。另外,交易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最注重效益。在双方多次交易或者存在行业习惯的情形下,无需再强调某些事项,适用默示条款简化了双方的缔约程序,节省了缔约时间,从而加速合同的履行。
2.默示条款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作用:
(1)有利于认清当事人的内心意思。通过推定默示条款,可以进一步认识当事人在缔约和履约时的内心意思,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在某一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2)通过对权利义务的配置来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如默示适销性担保要求卖方必须提交满足生产一般用途的货物,其包装和数量符合要求,具有一般功能,并能在商业中流通。默示适用性担保则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能用于特定目的。默示所有权担保要求卖方必须对其所提交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这些法定默示条款能更好地引导着当事人履行义务。Incoterms2000中的每个术语都可以看作是一项默示条款。采用某一术语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按照其所概括的行为模式来行事。如:当事人采用了 CIF,首先说明货物的计价方式是货物成本(Cost)+保险费(Insurance)+运费(Freight),其次要求卖方投保、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责运输货物。相应的,买方就要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最后,该术语还暗示着风险自货物被提交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转移。
这些术语都默示地指引着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采取相应术语时,还存在着其他默示义务。如:Mash&Murrell 一案 中,法官认定在 C&F 和 CIF 合同中,均含有默示的担保条款,即货物需经得起从塞浦路斯到利物浦的运输,到港后仍须适于人们消费。在采用这些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仍要适用相关的法定默示条款。
(3)分配证明责任,引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正如 Phoenix Distributor Ltd.诉 L.B.Clake (London)Ltd一案表明,在法官认定了存在质量默示条款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违反了该条款,就意味着他要承担货物变质原因的证明责任。他只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正常的运输途中显然不够,还需要证明所有导致货物变质是因为卖方未尽到责任所引起的。此类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影响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最终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只按大陆法系传统的合同解释方法不能妥善解决默示条款的问题。鉴于默示条款对完善国际货物合同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和作用,应当深入研究这些条款,并借鉴英美法司法实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杨良宜.合约的解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2][美]威廉•H•劳伦斯,威廉•H•亨宁著,周晓松译.美国货物买卖和租赁精解.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3]马征.合同默示条款三论.华商.2008(3).
[4]黄廷枢.论默示条款的存在和作用.中国海商法年刊.1990.
注:本文发表于2011年,载《法治与社会》2011年第2(中)期,第106页至107页。
相关阅读 Relate
最新文章 Recent
热点文章 Recent
- 维语翻译_维吾尔翻译_维语 10-12
- 日语翻译收费标准_中翻日的 12-09
- 全国十佳翻译公司_中国十大 06-19
- 维语日常用语大全(四) 11-15
- 如何使用 memoQ 进行 03-09
- 中韩翻译价格是多少_中文翻 11-0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01-31
- 西方翻译理论的四大学派 11-12
- 国内英语会议翻译多少钱一天 11-02
- 什么是众包翻译?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