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问题与质量提升
改革开放40年来,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 立法工作逐渐走向正规,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扩大, 立法工作对外宣传持续跟进, 法律翻译的内容和目标也逐渐丰富, 因此法律文体的翻译逐渐受到重视。近十年来, 我国立法文本的英译取得巨大进步, 英译本数量逐年递增。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规定性, 译本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 因此必须确保法律法规英译本的正确和规范。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翻译缺乏有效的常规性协调机制, 尚无相应的管理章程、措施甚至法律的现状导致法律法规翻译的水平参差不齐, 误译、错译现象较多[1]。另一方面,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翻译研究相对匮乏, 这也使该方面的翻译工作缺乏方法论指导, 翻译文本中词语、句式欠规范, 翻译流程不符合专业标准[2]。本研究将根据立法文本翻译原则, 以《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为例, 就翻译过程中常见的错误进行分析和总结, 探索实现我国地方性立法文本翻译规范化的道路。
1、立法文本的翻译原则
法律语言不同于一般语言, 它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政府法规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是我国政府承诺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 也是对外宣传我国法治化建设和规范外国来华人员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是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官方翻译, 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意志, 因此法规规章翻译是一项严谨而科学的工作。Nida提出的动态对等说或者功能对等说要求译文达到最接近译文的、自然的信息对等, 是法律翻译最为主要的指导原则之一[3]。
为了实现法律翻译的对等, 李克兴、张新红[4]和董晓波[5]等学者就法律翻译的原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包含大量法律术语、专业术语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用语, 翻译应当严格遵守规范, 避免混用和乱用法律概念, 准确精练地体现符合立法原意的内容。本文根据国内外法律翻译专家总结的原则, 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的特点, 将立法文本的翻译原则归纳如下。
1.1、权威性和规范性
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语言, 它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规范性是法律翻译的最基本要求。法律文本是一个严格的体系, 每一个法律文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文本基础上的“直接延伸, 在原有概念、思想基础上做出新的开掘”[6]。因此,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过程中, 保证文本间的一致统一是保证这一法律文本体系权威性和规范性的关键, 具体体现在:1)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位法译文之间的统一;2) 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译文间的统一;3) 地方性法规规章内部条款间译文的统一。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翻译是一项十分严肃繁复的工作, 缺乏规范和统一的译本会严重削弱法律文本的权威性。
1.2、准确性和专业性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 符合立法原意, 语言流畅, 格式体例规范、统一”, 这则《通知》不仅强调了“行政法规”译本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更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和高度对法规英译提出了要求。法律翻译是一种法律转换 (legal transfer) 和语言转换 (language transfer) 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 (double operation) [7]。因此法律翻译是法律专业和语言专业的结合。法律翻译工作者只有在对法律专业掌握了相关领域知识, 且具备扎实的语言功底的情况下, 才能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1.3、简洁性和精练性
法律文件应尽量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 避免不必要的冗词赘语。英国高等法院法官Alison Russel曾经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进行过概括:“句子要简短。长词应避免。只要能将意思说明白, 不用一个多余的词。”同样, 法律文章写得清晰, 译得清晰, 未必要使用复杂的语法时态和句型结构;恰恰相反, “……最简单的英文是最佳的立法用语”。译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手段, 尽可能将译文的意思用简洁、精练的词语和句式表达出来, 以便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2、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问题解析
参照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以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初译、2018年初终审定稿的《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为例, 分析并总结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中常见的问题。
2.1、赘译与漏译
无意义的重复表达不仅使法规规章的译文读起来拖沓累赘, 还会影响法律翻译的权威。中央编译局资深译审童孝华曾说无法超越中文束缚、字对字地翻译, 不仅不能达到理想的翻译效果, 甚至会适得其反, 是翻译最大的障碍之一[8]。摆脱逐字逐句的翻译, 不受中文结构的影响, 最好的办法是对有些字词选择性地不译。
例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 是指……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
初译:These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to the activities of soci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is Province.
The term“soci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as used in these Regulations refers to efforts in disseminating knowledge of social sciences...
第一款中的“活动”等同于“社会科学普及”, 译文中的activities为画蛇添足, 故无须赘语。同样, 第二款中的“知识”即是指“社会科学”, 这两处的翻译都受到中文表达的影响, 在英文中应避免语义的重复表达。
第二款为定义条款, 定义要求语言简洁, 语义清楚, 因此efforts in作为无效信息应删除。这类条款中经常出现“本办法所称……”“本条例所称……”等表达, refer to和use的语义再次重叠, 故在in these measures/provisions前不需要再加上as used。
在法律文件中使用名词化可以达到客观的效果。虽然名词化是一种法律写作风格, 但是为了避免动作的连续出现, 要慎用名词化表达, 尽可能使行文简化。
例2.“……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初译:“...and provide guidance for villagers’committees…to carry out activities of soci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 in various forms.”
provide和guidance都表示动作, 同时使用不符合英文习惯, 使用常用的动词短语guide…in doing则让意思更明确。此外, 如例1所述, activities与popularization在语义上重叠, 修改为“…and guide villagers’committees in popularizing social sciences in various forms”后行文更简洁流畅。
需要注意的是, 化繁为简固然重要, 但是翻译时遗漏原文的内容则是法律翻译的大忌, 任何细微的疏漏都可能导致立法原意传递的偏差, 因此译者需要特别谨慎。
例3.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
初译:The media such as newspapers, radio broadcasters, televisions, and websites shall…
与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不同的是, 报刊一词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报纸和刊物, 初译的译者显然忽略了“刊物”这层意思。密歇根大学Thompson图书馆网站 (1) 对magazine、journal和periodical进行了比较, 从中可以看到magazine指大众刊物, 如《国家地理杂志》《青年文摘》, journal侧重学术刊物, 如《法学研究》《中国翻译》, periodical是两者的集合, 因此上述条款终在审时采用了periodicals。
2.2、用词失范
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一种应用型语言, 常被用来处理具体的社会行为, 针对性很强, 因此特别强调用词的严谨和规范。
例4.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制定本条例。
初译: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for the purposes of…promoting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people and social civilization.
在中央编译局翻译的党的十八大报告英译 (2) 中, “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译文分别是well-rounded development of the person和the moral and ethical standards of the whole society。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翻译必须与权威的翻译文本保持一致。译者在翻译时, 必须充分利用权威性的词典、大型法律词库等, 遵守法律翻译的规范性原则, 避免我行我素。
法律文书中不仅包含大量法律术语, 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专业术语, 这要求译者在选择词语时不仅要注意字面意思, 更要留意其使用的语境和动宾搭配等。
例5.……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等建设和管理。
“基地”一词的应用相当广泛, 如教育基地、导弹基地、实践基地, 很多时候它都被译为“base”, 初译也不例外。但是Black’s Law Dictionary中base解释的第5条:A place or origin that forms a military headquarters or center from which supplies or reinforcement are drawn, 明确地表明它是一个军事术语, 可以用于军事基地military base。在上例和其他地方不能使用base, 而应该用center。
例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截留”的初译为intercept, 在终审时改为withhold。Black’s Law Dictionary中withholding释义的第1条为:The practice of deducting a certain amount from a person’s salary, wages, dividends, winnings, or other income.由此可见, withhold是一个经济术语, 与它搭配的名词也多与资金有关, 例如payment, rent, tax和money。该字典对intercept的解释是To covertly receive or listen to (a communication) .因此, intercept强调的是物理上的阻拦, intercept call/communication/correspondence/mail/message/missile/pass/shipment/vessel是常见的动宾搭配。
法律翻译的难点不仅在于法律文本的专业性, 还在于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及其词汇的掌握。译者未必要成为某方面的专家, 但是法律内容的广泛性要求他必须具备广博的学识。
2.3、口语化表达
法律翻译中出现口语化的词语表达非但不会使法律文本“平民化”, 反而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例7.……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工作。……
初译:The joint sessions for soci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shall…do well the work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of soci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 within their own administrative regions”。
own虽然无碍语义的表达, 但是一个口语化的词, 法律语言中应使用更加正式的respective。
例8.……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
初译:...shall have organs and personnel do well the work of soci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主管部门条款中经常出现“做好……工作”的表达, 译者常直译为“do well in the work of…”, 这是对立法语义非常浅显的理解和粗糙的语言转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译审和外事司编印的《法规译审常用句式手册》给出了此类句式的翻译范本。“……密切合作, 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closely cooperate, and join efforts to bring to success the work of protecting against and mitigating earthquake disasters”。上文中“明确”就是安排好、指定人员的意思, 所以可以译为“...shall designate offices and personnel for soci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这样既避免了口语化, 也清楚地表达了立法文本的原意。
2.4、近义词误用
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以语言优美为最高目标, 而以正确无误为准绳, 力求词必达意。因此, 虽然文学翻译中经常使用近义词替换避免词语重复出现, 以免因译文词汇贫乏被诟病, 但是在法律翻译中, 译者对词语的选择是受到限制的, 在选择近义词时必须注意词语间的细微差别和使用语境。例如《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邪教学说”在初译时使用了较为生僻的“heretical teachings”。《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中herectial有两个释义:1) 离经叛道、旁门左道的, 强调信仰与大众不同, 小众的;2) 异教的, 指宗教学说上是异端的。其实, “邪教”指的是“科学”的相对面, 反科学的学说, 因此不能把异教当作邪教, 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冷门, 忽略词语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邪教”的翻译, 正确的译法为superstitious。
“依法”是立法文本中最常见的法律用语之一, 但是因为不清楚in accordance with和according to的差别, 许多译者在两者间举棋不定。事实上, 它们不完全对等, 不能随意替换。in accordance with的含义是“in agreement with”, 经常用在正式文体或法律英语中, 表示依据;与……一致, 常见搭配有in accordance with (a law/regulation/contract/etc.) , 它内在的含义是信息绝不允许有误。according to用来引导信息的来源渠道, 相当于“as stated by”, 常见用法是according to (a source of information) , 消息来源广泛, 因此不能保证其准确无误。
3、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质量的路径
近些年来, 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 它们的性质类别日益增加。法律翻译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加大了翻译管理和协调的难度。另外, 缺乏统一的翻译标准也使统一的规范管理难以实行。因此, 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的质量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3.1、培养精通法律与语言的复合型人才
法律翻译不是用目标语的概念和制度取代源语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 而是同时进行法律概念和语言文化准确转换的双重工作。[9]因此, 法律文本的翻译不仅要求译员有较高的外语表达能力, 还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精通英语, 明晰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高质量法律翻译文本的保证[10]。
3.2、加强翻译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法律法规的英译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应该组建相对稳定的翻译人员队伍, 避免组织人员突击翻译。法律法规的翻译也是一项集体合作的工作, “初译—专业评审—终审”这一整套严格的译审协作机制可以有效地保障译文的质量。目前我国地方性法规规章由各地各自组织翻译和审定, 江苏、上海等省市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权威机构牵头, 有影响力的刊物、出版社为这项工作提供阵地, 专业学者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译审, 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律翻译的规范化, 促进各地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工作走上专业化道路。
3.3、促进翻译实践成果的转化
多样化的译法不仅不利于文字的规范统一, 甚至会造成法律纠纷和摩擦。因此, 法律翻译应尽可能“遵循先例”。国务院法制办199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汉英对照词语手册》、2005年编印的《法规译审常用句式手册》以及《布莱克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等专业工具书都是法律法规英译的权威依据。此外, 在中国入世后的十几年中法律法规英译本的大量涌现也为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促进法律翻译成果的转化, 包括汇编出版法律术语、句式手册, 建立高水平的法律翻译平行语料库, 组织专家对现有的规范化成果进行更新、补充, 都将有助于提高法规规章翻译的质量, 促进法律翻译规范化研究。
4、结语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 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特殊用语语言, 立法文本的语言特点决定了法规规章翻译过程中要坚持规范性与准确性并重, 兼顾简洁与精练的原则。法规规章的翻译需要译者在深入了解英汉法律语言和中西法律制度基础上, 根据法律文化交流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翻译策略和方法[11]。总而言之, 法规规章翻译质量的提高, 一方面依靠译审人员不断积累实践经验, 另一方面有赖于法律翻译领域的学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探索出更适用于法规规章翻译的策略和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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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苌弘.立法文本中模糊性语词的翻译原则[J].上海翻译, 2014 (3)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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