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法律英语翻译中模因论的运用
1、模因论
模因是由英国牛津大学动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 (Richard Dawkins) 于1976年在《自私的基因》 (The Selfish Gene) 一书中提出来的。 (陈琳霞、何自然, 2006) 它是基于基因 (gene) 一词仿造出来的。基因是通过遗传而繁衍的, 但模因是通过模仿而传播, 是文化的基本单位。翻译是模因跨越语言与文化疆域进行传播的载体, 翻译模因论则是切斯特曼从文化进化、知识进化、技能进化的角度, 针对翻译方法提出的新理论。 (卜爱萍, 2014) 模仿是模因论研究的核心内容, 创造经常源自模仿。
从翻译模因的角度出发, 翻译活动可视为通过语言进行模因复制和传播的过程。翻译模因的引进, 有利于保证本国文化的进步性、复制的准确性、稳定性和传播速度, 是异国模因在新的文化中是否生存的保证。 (曾文雄, 2007) 虽然国内外有学者对模因论有许多论述, 但从模因论视角研究法律翻译的论文还不多见, 本文从翻译模因论视角对法律翻译实践提出新的解读。
2、模因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翻译活动具有传递意义, 模因才得以有效地进行跨时代、跨空间、跨文化的传递。有些翻译方法, 包括直译法、意译法、加注法等, 本身就是翻译模因不断复制和传播的结果。翻译的过程就是模因传播的过程。
2.1、直译法
直译法 (literal translation) 是指在翻译的过程中按照原文逐字逐句地一对一的翻译, 译者通过直接借用译入语, 复制模因, 将源文中的文化模因呈现给目标语读者。这是模因同化阶段的体现。
在法律英语中, 一些专业术语的的翻译需要采用直译法。比如Plaintiff翻译为“原告”, defendant翻译为“被告”, eyewitness翻译为“目击证人”, jail翻译为“监狱”, recidivism翻译为“累犯”, bigamy翻译为“重婚罪”, proximate cause翻译为“近因”, affray翻译为“公共场所斗殴罪”, application date翻译为“申请日期”, joint patentee翻译为“共同专利权人”, first-to-file principle翻译为“先申请原则”等等。译者在使用直译法翻译这些词语的时候保留了源语的文化模因, 这样翻译能为译文读者所接受。
2.2、意译法
意译法 (free translation) 是指译者根据原文的大意来翻译, 不做逐字逐句的翻译。在法律英语翻译中, 译者通过文化转换把源语中的文化模因转换成目的语文化模因。
在翻译中, 译者需要理解两种模因:“内容相同形式各异”的基因型语言模因和“形式相同内容各异”的表现型语言模因。意译模因属于表现型模因。在法律翻译中, 通常出现的是“形式相同内容各异”的表现型语言模因, 即同词异义。例如, action一词在普通英语中表示“行为”等, 而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诉讼”。article在普通英语中表示“文章”, 而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条款”。
box在普通英语中表示“盒, 箱”, 而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证人席, 陪审团”, parole在普通英语中表示“俘虏”, 而在法律英语中表示“假释”, complaint在普通英语中表示“抱怨”, 而在法律英语中表示“控告, 起诉”, exhibit在普通英语中表示“展览”, 在法律英语中表示“当庭出示的证据”, limitation在普通英语中表示“限制”, 在法律英语中表示“时效”, omission在普通英语中表示“省略”, 在法律英语中表示不作为, go to the bar字母意思是“去酒吧”“到栅栏那边去”, 在法律语言环境中, 应该翻译成“当律师”或“进入司法系统”。
without prejudice不能翻译为“不存偏见”, 而应翻译为“不损害实体权利”。access to justice不能翻译为“走进正义”, 而应翻译为“司法救济权”。General Counsel不能翻译为“总法律顾问”而应翻译为“参事, 事务总长”。翻译这些词语需要结合一定语境和文化模因, 译入语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译文。
对于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的翻译, 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语境和法律文化背景来进行具体分析, 才能翻译准确。在知识产品中的复合词需要采取意译的翻译方法, 比如, clear title翻译为“有效产权、无负担产权”, copyright翻译为“版权”, domiciliary register翻译为“户口薄”, down payment翻译为“定金”, trademark翻译为“商标”。在模因记忆阶段, 只有少数模因能够被保存下来, 这时就需要加强模因的记忆。
一些新的法律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 相关的专业术语大量涌入法律英语专门术语, 其中许多术语已站稳脚跟, 占有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例如, heredity (遗传) 源自生物学, monogamy (一夫一妻制) 源自人口学, tariff (关税) 源自经济学, average (海损) 源自运输, claims (索赔) 源自对外贸易等。 (胡江红, 2010)
在翻译涉外法律文件时, 要关注法律术语的特殊含义, 不能采取直译的方式。例如, 英文accord and satisfaction不能翻译为“符合和满意”, 应该翻译为“和解和清偿”, 这是美国商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computer cleaner不能翻译为“计算机清洁工”, 应翻译为“消除财务信息的电脑黑客”。kangaroo court不能翻译为“袋鼠法庭”, 而应译为“非法法庭”或“私设法庭”, 这个术语并非是对澳大利亚法庭的趣称。
在汉译英法律翻译实践中, 译者需要充分理解目标语国家的法律文化。“立案”不能翻译为place a case on file, 在英美法律语言中找不到这样的表达, 而应翻译为docket a case。“证人席”, 英国法称witness box, 美国法称witness stand。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制度均称为“陪审”, 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渊源、文化历史传统等差异, 两者虽然名称相同但有实质差异。法律英语中的juror专指英美国家的陪审员, 我国陪审员最好译为judicial assessor以示区别不同的含义。 (张法连, 2009)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翻译是模因的跨文化传播的过程。
2.3、加注法
由于英汉语言文化的差异, 尤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有些词义在两种语言间没有对应关系, 造成词义上的空缺。因此, 英译汉时常常采用先翻译、后加注的方法, 即加注法 (annotating translation) , 从而使译入语读者更好地了解源语国家的文化, 促进模因传播。加注法主要分为音译加注和直译加注。
2.3.1、音译加注
音译加注指根据英文单词的读音将其翻译成汉语, 然后附加解释性注释。音译加注多见于译动议者命名的法案和以人名地名和组织机构为标题的案例等。例如, Tucker Act翻译为《塔克法案》 (1887年3月3日通过, 是美国政府放弃特定案件中主权豁免权的法案) ;Taylor v.Louisiana翻译为“泰勒诉路易斯安那州”案 (1975年, 确立陪审团是社区影子, 不能有性别排斥原则)
此外, 对于有些难以区分的法律词汇, 采用半音译半意译的方法来翻译。在英国, 律师分为两种, 即solicitor和barrister。Solicitor翻译为“沙律师”, 专指英国负责非诉讼业务的事务律师;而barrister翻译为“巴律师”, 专指英国可在高等法院出庭的大律师、专门律师。
2.3.2、直译加注
直译加注指按照英文词汇的法律意义将其翻译成汉语, 并附加解释性注释。例如, yellow dog contract (黄狗合同) , 指工人向雇主保证受雇期间不加入任何工会组织;soldier’s will (军人遗嘱) , 指一种只能处分动词的非正式遗嘱;libel和slander不能都翻译为“诽谤罪”, 应该分别翻译为 (书面) 诽谤和 (口头) 诽谤, 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两个词是侵权法中的概念, 不是刑法中的概念;neighborhood watch (邻里监督) , 指一种邻里间互相监督以减少犯罪的地方组织;pretrial view (审前审查) :在刑事诉讼中, 庭前审查程序是衔接公诉和审判的过渡性阶段、在民事诉讼中, 庭前审查有利于减少诉讼、节省费用。以上是在英文短语中的翻译采用了直译加注的方法, 这样能更加准确地表达词语背后承载的法律文化。
此外, 模因论体现在法律英语的固定表达中, 这时需要采用直译加注的方法来解释其准确含义。例如blue sky law (蓝天法) , 是指美国对各州通过的旨在调整、监督证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的法令的通俗称谓。 (薛波, 2003) mail-box rule (邮筒规则) , 指英美合同法中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 即一旦将对要约的承诺投入邮筒, 该承诺立即生效。umbrella policy (伞形保单) , 即美国保险法所规定的承保超出普通责任保单保险金损失的保单。 (王骞, 2015) gold parachute provision (黄金降落伞条款) , 指按照聘用合同中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规定, pyramid selling (宝塔式销售) 多指非法传销。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模因在固定的法律表达中的影响。
3、结语
译者在法律英语翻译中通过模仿和转换采取直译法、意译法和加注法将源语法律文化模因有效地传达给读者。在法律英语翻译实践中, 应先大量积累与源语模因相对应的目的语模因, 才能准确定位目的语对应词汇。
参考文献
[1]陈琳霞, 何自然.语言模因现象探析[J].外语教学与研究:外国语文双月刊, 2006 (2) :108-114.
[2]卜爱萍.模因理论指导下的汉语歇后语英译[J].上海翻译, 2014 (1) :67-69.
[3]胡江红.模因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 (2) :201-203.
[4]王骞.法律英语中的隐喻研究及其汉译[J].上海翻译, 2015 (1) :37-41.
[5]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59.
[6]张法连.法律英语翻译中文化因素解析[J].中国翻译, 2009 (6) :48-52.
[7]曾文雄.语用学翻译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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