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可比非受控法的运用,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事实和条件均完全相同的交易几乎是不存在的。交易中的任何差异均有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有关差异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但所作调整的程度和可靠性将会影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分析的有效性。目前在中国,因市场份额、地域、合同期限、支付条款、数量与质量等因素所造成的交易差异很难合理消除,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调整方法。
(2)在《办法》发布之前,原规程中提及的“成本加成”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即计算成本加成的基础应当仅指销售成本,还是应当同时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而成本加成法的概念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该计算方法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区分该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成本费用加成合理利润的方法。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定价时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可能与理论上进行关联交易审阅所选用的验证方法有所不同。
(3)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不仅要由企业依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而且它也是税务机关用于评价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定。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拓展日益庞大,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经验逐渐丰富。企业对此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4)为了给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支持,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同期资料中对于可比性分析部分应尽量条理清晰,以便更好地证明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