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广西钦州市一蔺姓女大学生,怀揣出国深造的梦想,兴冲冲跑去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岂料,因为公证处翻译出了差错让她痛失了出国留学的机会,该女学生一怒之下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用、毕业证认证费用、体检费用、材料复印邮递费用及相关差旅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小蔺称自己本想要前往韩国留学,辞去了原来稳定的工作,并事前已经积极联系好了韩国的大学。一家大学同意接受原告的留学申请,于是原告按学校的要求实际缴纳了留学学费,等韩国大使馆办理完毕留学签证后即可出国留学。韩国大使馆经审查原告资料后,告知原告需提供亲属关系公证证明书及公证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后才可办理留学签证。于是原告前往被告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并要求被告提供中英文对照公证书。被告受理原告相关公证申请后,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公证书,对原告申请办理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作出了相应公证证明。原告拿到被告提供的公证书后,前往韩国大使馆办理相关出国留学签证,但是,韩国大使馆最后拒绝了原告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理由为原告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证明错误,怀疑原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处明显错误,这让大使馆严重怀疑原告的诚信,学校将原告的学费退回,导致原告出国留学的梦想破灭。
原告小蔺庭审时称,被告作为一家专业性的、专门的司法证明机构,依法应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保障,但由于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直接导致原告未能出国留学。被告公证处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申请出国签证及不能办理签证手续的原因是因为公证文书的错误所致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制作公证书的英文翻译版本中,存在笔误译错是事实,但原告据此认为韩国大使馆因为原告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处明显错误拒绝了原告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向韩国大使馆提出出国留学签证申请而韩国大使馆拒绝签证的原因是公证文书错误所致。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损失200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焦点:被告制作公证书的英文翻译版本中,存在笔误译错是事实,但原告据此认为韩国大使馆因为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拒绝了原告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是否有理?公证处应担责吗?
以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公证处)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公证处翻译材料)。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翻译有错误)。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伤害(出国没有成功)。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出国没有成功是由于翻译错误造成的)。
公证处是否担责,关键在于确定公证处的笔误是否是韩国大使馆拒绝给原告签发签证的直接原因。
第一,从案件事实上看,公证处的几处笔误应当说属于比较低级的错误,但实际上并不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韩国大使馆也不能因为公证文书的英文翻译文件中单词出现拼写错误而就此认定原告提供的材料虚假。
第二,原告没有能够证实韩国大使馆的拒签原因就是公证处的英文翻译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必须对公证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认为韩国大使馆拒签,是因为原告所提供的相关公证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虽然其已经提供了公证书,并且指出了错误所在,但最为关键的是,其并未提供证明这些错误与拒签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关键性证据。在没有公证书错误与大使馆拒签有必然联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从生活常识来判断,韩国大使馆签证官在看到公证过的英文翻译出现三处单词拼写错误,应当说是会影响对申请人的看法,但原告要能够举证证明该种因果关系。而原告恰恰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公证处在原告被拒签这件事上并不承担主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公证处不存在过错。但该种过错是一种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原告向公证处缴纳了公证费,公证处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为原告提供符合要求的公证文件,中英文译本在内容上应当保持一致,英文译本应当语法通顺、用词准确,而不应该出现单词拼写错误。因此,原告可以要求公证处返还公证费用,并承担与公证行为相关的一些损失,如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