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认证翻译
民政厅认可的涉外婚姻单身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翻译中心
译声翻译机构之认证翻译资质
日照涉外婚姻认证翻译-日照翻译公司将近十五年的译声翻译,一直以“诚信务实、专注职业”为经营信念,专注于为事件当事人和协助政府各相关事务部门提供翻译、认证、盖章、咨询、培训等服务。因为积累了丰富的与政府协作办事的经验和多年在政府、机构、企业等的资源,使我们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尽我们所能提供帮助。
译声翻译机构的认证资质分为硬系资质与软系资质两方面
硬系资质即是机构营业执照与副本及其中的营业项目限定、国家相关行业统筹机关颁发的认证资质证书、从业翻译人员所持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备案认证翻译印章、国家相关行业统筹机关对该翻译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备案证明等。
软系资质即是机构与省市各级政府涉外部门或单位的合作资历、业务影响的广泛、区域涉外事务中人脉的广泛、行业知名度与公信力,以及对区域翻译从业人员履行的引导与培养选拔的社会职责与义务等。
所有硬系资质,将根据客当事客户的需要附在其翻译材料、证明材料后面,并加盖认证章,方便当事客户到各级部门办理各种涉外事务。
所有软系资质,作为当事客户选择翻译与认证机构的指标之一,可以通过查看该机构的网站内容和业务案例内容、到相关政府部门了解该机构是否具有资历、亲自到该机构办公地点考察参观等方式实现。
译声为政府各级涉外部门、外国领事馆、招商引资部门、省市国际贸易促进会、外中商会等单位客户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的经验丰富,很多单位与译声的合作关系超过十年。译声承接的国际盛会、大会、国际招商项目、政府会晤、高端访问等笔译和口译任务不计其数,与山东周边如等地招商局或相关部门、公证处、企业等合作很多。
译声从十多年前开始就为山东地区外籍人士与中国籍人士婚姻手续的办理进行翻译、认证盖章服务,业务经验丰富,资质齐全,熟知涉外婚姻管理法规和涉外婚姻相关事务手续和办理程序,并拥有可靠的资源和丰富的经验为涉外婚姻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关事务的咨询和帮助,为外籍人士提供其他材料的笔译和婚姻相关活动的口译服务,拥有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经验、资源和能力,得到民政厅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肯定。
译声翻译涉外婚姻材料
根据国家民政部的规定,涉外婚姻的登记办理只能在省、自治区的民政厅涉外婚姻管理处完成,我公司从1998年开始就是四川省涉外婚姻管理处唯一指定的翻译机构。通译是四川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管理处指定的翻译认证机构,翻译认证的材料涉及各国民政机构开具的单身证明书、各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词、各国护照、驾驶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推荐信等。
涉外婚姻翻译内容包括:外籍人士单身证明、法院判决材料、公证材料、护照驾照等证件材料、银行资信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材料、诉讼材料等。
涉外婚姻重要常识:登记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3、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国内公民:
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⑵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⑶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⑷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⑸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⑹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3、台湾同胞:
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⑵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⑶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⑷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⑸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4、华侨:
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⑶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
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四、留学生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自费留学生,持本人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费留学生,持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和本人护照;
3、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读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涉外婚姻翻译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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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越/荷兰/拉丁文/乌克兰/其他稀少语种 |
单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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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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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重要常识:
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涉外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婚姻家庭子女收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的日益增多。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合法手续:
首先,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无受过刑事处罚。(二)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须征得本人同意。
(三)送养人同意送养。
(四)收养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其次,提出收养申请。符合条件的外国收养人:应通过中国收养组织寻找所要收养的儿童;并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的保证等;
(二)职业和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入居住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收养的证明,或居住国现行收养法规等等;
(六)出生证明。
(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
再次,收养人接到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后,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登记证书;
(二)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三)收养人身份证件及照片;
(四)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五)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入的照片;
(六)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方可出具公证书。
对于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证明材料和经公证、认证的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
华侨涉外婚姻
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给国外华侨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
过去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的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寄发,有的通过省人民法院或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有的则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或者是县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再由省华侨事务委员会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经由外交部递交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当事人。手续繁简不一,并且发生了一些问题。
华侨旅居国外,绝大部分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务的看法和国内人民有很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办法: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市辖区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或寄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由省(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理:
1.寄交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设有归国华侨联谊会的省(市),可由侨务机构委托当地归国华侨联谊会寄发。)
2.寄交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一律邮寄我驻当地使领馆转交。(此项规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仍须按照外交部的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巨大,必须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国外参加反动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外交关系及机密事项等)应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处理。
涉外婚姻增长的数目:
涉外婚姻的数目在迅猛增长。中国政法大学妇女研究专家巫昌帧把这个数目的增多,理解为社会观念的宽松,数目增多很正常,“婚姻变化,是社会的缩影”。早年,巫昌帧就见过身边三位留苏人员,其中两位和苏联人结了婚。这样的情况当年毕竟算是少数,如今已经司空见惯。她转述广东一民政部门统计,当年涉外婚姻,仅限于美、英、日等国,现在已经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
据说,这种涉外婚姻,受到普遍的赞扬。巫昌帧就听广东民政部门谈到这一现象时,认为“与外国人结合,有利于优生,也有利于和平”。婚姻形式,也渐渐由“外男中女”,向“外男中女”与“外女中男”并行。
上海就是一个典型。尽管近两年涉外婚姻数有所回落,但增幅依然惊人。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上海的涉外婚姻登记数呈现曲折上升态势,1980-1985年,申城出现了涉外婚姻登记数的第一次稳定增长,1985年涉外婚姻登记数增加到826对。到1990年代中期,一个高峰期突然出现:年登记数量突破3000对,这个高峰一直持续到2001年,那一年的涉外婚姻登记数达到3442对,是迄今为止的最高峰。
日照译声其他认证翻译服务介绍
日照译声翻译公司是市政府各涉外部门或单位指定的翻译与认证服务机构,与各政府部门或单位合作超过十年,认证资质齐全,译声翻译章在教育部注册归档,涉外材料的翻译与认证(盖章)服务一直是译声业务的重要部分,认证可靠、流程完善、优质快捷、服务周到,由于与出国、签证、人事回国、公证、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外事组织等合作广泛,机构还可为当事人提供各种办事信息,从而使办事效率大大提高。
认证翻译内容包括:
海外学历认证翻译、海外学位认证翻译、留学材料翻译与认证、归国人事材料翻译与认证、出国务工材料翻译与认证、公证材料翻译与认证、职业资格水平证明证件翻译与认证、涉外婚姻材料翻译与认证、公安法院检察院材料翻译与认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材料翻译与认证、国外学历认证等。
翻译认证涉及材料包括:
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成绩单、成绩证明、个人陈述、推荐信、收入证明、银行存折、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协议、驾照、个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出生公证、结婚公证、国籍公证、证件签章公证、曾用名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亲属关系公证、财产分割公证、遗产分配公证、离婚公证、国外使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医院病历、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副本、委托书、出国移民材料、商业合同、劳动合同、换汇资料、财务报表、发票收据、邀请函、法院传票、审问记录、法庭口译、出入境检验检疫单等。
翻译与认证价格(量多或每页字数较少酌情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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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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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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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银行存取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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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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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翻译说明:
1.每页证明材料字符数不超过500字,如超过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40元。
2.单页成绩单执行以上价格(字符数500字以下),若成绩单超过1页,自第二页起每张加收40元,以此类推。
3.以上证件英文语种能当天取件(特殊情况除外),其余证明均隔1-2天取件。
4.每套翻译资料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若需增加副本份数(纸张数为1-5页之内)费用为50元/份;若纸张数超过5页,盖章费为30元/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