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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关于翻译的国家标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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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 笔译》
在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推动的推动下,国家标准《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笔译》(GB/T19363.1-2003)(以下简称:规范),于2003年11月27日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共同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规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翻译行业制定的国家标准,是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翻译服务单位的业务接洽,业务标识,业务流程,译前准备、翻译、审核、编辑、录入、文稿校对、质量校验,印刷品、质保期限、资料保存,用户反馈和质量跟踪、责任,保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强调顾客与翻译服务方的沟通,了解双方的需求,从而保证翻译服务工作的完成。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明确了“翻译服务”的定义及内涵。即“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经营行为”。与翻译出版不同,翻译服务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能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其次必须是有偿的服务,而提供有偿的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必须在合法的市场经营的范畴中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称为“翻译服务”。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目前市场上比较混乱的计字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计字办法有两种,即版面计字和计算机计字,并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译文的质量保证和相应责任作出规定。规定翻译服务的产品的保质期为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内,翻译服务方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不合格产品必须对顾客作出赔偿。 《规范》第一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保密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规定翻译服务方有为顾客保密的法定义务。 《规范》的制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是对翻译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经营提供了可遵循的技术指标,使顾客有了选择翻译服务方的客观标准,得到优质的服务。对混乱无序的翻译市场环境起到净化作用,从恶性的价格竞争过渡到提高翻译质量,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对翻译服务市场的准入提出了可操作的规定,使从业者知道一个规范的翻译公司应该并如何管理。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2005年将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翻译服务市场将向全球开放,及时地制定翻译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对规范整个翻译服务市场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2003年12月3日在北京,《翻译服务规范》英文版通过了由中国标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部组织的专家审查,并于2004年8月推出中英文版本,这在我国标准制定史上还是第一次,也是我国第一部英文版的推荐性国标。它预示着中国的标准制定工作正在以一种开放的观念面对世界,揭示了中国将以它博大的胸怀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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