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中的各种刑事罪名及相关概念解释
普通法(Common Law)依据罪行严重性把罪行分为三等:即treason – 叛国罪; felony – 重刑罪/重罪;以及misdemeanour – 非重刑罪/轻罪。在早期英国,可判死刑的罪为重罪;后来重刑罪分为死刑最和普通重刑罪。盗窃财物价值在500英镑以上者,可被裁定犯了普通重刑罪;而定罪后只需要服刑一年以下或用罚款解决的案件,则被列为轻罪案件。但后来,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香港,都取消了这种重刑罪和非重刑罪的区分。罪有轻重、罚有宽严。根据犯罪的性质,可以把罪行分为失当行为 – misfeasance; 失职行为 – delinquency; 犯规/违反行为(violation)、非重刑罪/轻罪和重刑罪。
虽然各地对违法行为的界定都很清晰,但哪些罪行可看成是失当或失职行为呢?各地法律都没有作具体的界定,这类罪行大抵都是由法官酌情裁定的。而所谓的轻罪或重罪,则在各地刑法中都有将明确的界定并有适当的描述性名称和相应的处罚。相对而言的轻刑罪包括:
adultery/fornication 通奸;
affray 滋事罪(打架斗殴类);
nuisance 滋事罪(特指做一些让公众普遍讨厌的事情);
battery(wife-battery) 殴打(欧妻);
intimidation, 恐吓、敲诈、勒索;
bribery 行贿;
buggery, sodomy鸡奸、兽奸;
defamation 诽谤(总称),
libel 书面诽谤;
slandering 口头诽谤;
defalcation 挪用公款罪(侵吞、侵占公家或其所托管的金钱)
embezzlement 侵吞任何钱物
encroachment 侵吞他人的不动产,如土地
false accounting 伪造账目
fraud 欺诈
blackmail 一般指不使用暴力、通过威胁、如泄露对对方有害的资料而索取钱财;
extortion指通过暴力、地位、权利等各种手段索取金钱;
racketeering类似fraud,以欺骗或带威胁手段勒索钱财。
gambling 赌博
indecent exposure 露罪(男性)
gross indecency 严重猥亵
hooliganism 流氓行为
incest 乱伦
loitering 游荡
money laundry 洗钱罪
perjury 假证罪
personation
procurement
sex-harassment 性骚扰
theft 偷窃罪
trespassing 非法入侵
以上所谓轻罪的法律界定并非是对的。尤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对某些罪行的量刑可能会是天壤之别:如在香港,依靠控制妓女卖淫为生(procurement)的皮条客,犯的是很普通的轻罪;但在内地,根据刑法,犯同类性质的行为者可被控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碰到严打,性质严重者甚至可以判处死刑。而诈骗罪,骗取区区数百元,可定为犯了诈骗罪;而诈骗亿元之巨也属诈骗罪。卖给人一部冒牌手机,可定为诈骗罪,可能被监禁数周,这当然属于轻罪;但若骗人巨额钱财,被裁定犯了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则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可判长达14年监禁,这当然就是重罪了。但究竟哪类诈骗罪属轻罪、哪类属重罪?数额多少才能定为重罪?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明确的界定,也不可能有太明确的界定,因为数额本身在现代商业社会只是一个不稳定的相对概念。所以,重罪或轻罪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此外,以上有些罪名在现代的刑事犯罪条例里还比较新颖,如性骚扰,但犯的人多了,媒体上听得多了,它也很快成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罪名,其确切的法律概念与一般人们的想象、推断都相差不远。但以上所列也有人们比较陌生的罪名,如indecent exposure和gross indecency,即便其中文译文 – 粗狂行为罪和严重猥亵罪,也都比较难理解。不过,举两个普普通通的案例可能会使人茅塞顿开:如果一个精神正常的人,跳进男女合用的公共泳池里裸泳,对此人最合适的控罪恐怕就是粗狂行为罪/猥亵暴露身体罪;但倘若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尤其是有违常伦的性行为,如buggery,最合适的控罪名称恐怕就是严重猥亵罪,当然此处所谓的buggery,字典上译为兽奸,但法律上并非指人与兽或动物发生性行为。它与sodomy同义,均指男性之间的肛交行为。而在内地,对这类行为的控罪尚未分得如此精细,常以流氓行为罪一次以蔽之。
以上罪名还有若干组需要仔细区分:
1)libel, slandering都是诽谤行为,但是前者主要是指书面诽谤,后者则为口头诽谤,其统称defamation.
2)affray, nuisance同为滋事罪,前者主要指聚众打架斗殴之类的滋扰;后者则特指做一些让公众普遍讨厌的事情,如在夜间大声喧哗扰民之类的行为。
3)defalcation, embezzlement, encroachment 三者中文译文都是侵吞、侵占、但其内涵有所不同:defalcation 挪用公款罪(侵吞、侵占公家或其所托管的金钱),embezzlement 侵吞任何钱物,如美国一位在精子库工作的女职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动用某名人精子为己授精生子。encroachment 侵吞他人的不动产,如土地。
4)blackmail, extortion, racketeering这一组的中文译文均为敲诈勒索,但前者一般指不使用暴力、通过威胁、如泄露对对方有害的资料而索取钱财;中间一词指通过暴力、地位、权利等各种手段索取金钱;后者则类似fraud,以欺骗或带威胁手段勒索钱财。
各地的重型罪大同小异,常见的有:
arson, conspiracy, genocide, hijacking, infanticide, manslaughter, muitiny, murder, narcotics, trafficking, raping, riot, robbery, sex assault, torture, treason
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最常见的重型罪还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在英文法律词汇中,后三者概念简单、词义单纯:放火 – arson;抢劫 – robbery;强奸 – raping.倘若这几项罪行最终未干成,那就是attempted arson; attempted robbery, attempted raping;在内地,地道的名称是未遂罪,如强奸未遂罪:抢劫未遂罪。在香港,官方的译文是企图最,如企图强奸罪、企图抢劫罪。当然,轮奸罪并非是raping inn turn,而是gang-raping.在西方,杀人罪的法律概念非常复杂,罪行名称也五花八门。其中有murder(谋杀), manslaughter(误杀), homicide(杀人), genocide(种族灭绝罪), infanticide(杀婴罪), 等等。但无论杀人的性质如何,凡是有人被杀的案件均可称之为homicide.在英文构词法中,凡以cide作后缀或结尾的词,都杀气腾腾:如pesticide(杀虫剂)、herbicide(除草剂);不过,也有例外,那就是suicide(自杀)。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现代的犯罪方式和内容越来越复杂。以前说到偷运、走私(smuggling),最普通的不外乎走私枪支弹药。但现在走私毒品已经成为走私的主流,并且还创造出了一个比较新鲜的罪名:drug/narcotic trafficking 或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贩运毒品)。而所谓的毒品(dangerous drugs),更是五花八门,甚至许多精神科药物也包括在内。其中主要有:
marihuana morphine cocaine amphetamine(fling) opium heroin cannabis ecstacy ketamine LSD
倘若对这些毒品名称和毒效一无所知,一个法庭译者肯定是不够称职的。当今的很多刑事犯罪都与毒品分不开。由于吸毒,便需要购买毒品。一旦有了毒瘾,就会坐吸山空。于是贩毒就是生财之道。如果只是在境内买卖,那就是trafficking; 一旦跑到缅甸金三角跨境贩运,则成了drug smuggling. 此外,吸毒者一般把毒品称为acid, 而吸毒之后那种飘飘欲仙的感觉一般被称为acid trip.
社会的发展还引致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与此同时新罪名也应运而生。例如,据报道,在家庭纠纷中,丈夫一怒之下,把太太养的宠物放进微波炉中加温。于是,animal cruelty (残酷虐待动物罪)就应运而生。只要稍加留意,媒体上常会报道由各地法官新订的、传统刑事条例中前所未有的新罪名:如child endangerment, child molestation. 不过,各地的刑法不可能朝定夕改。但是,有一个老罪名是千古不变的,这就是盗窃罪。在现代英文中,人人熟知theft;而表述同一概念还有另一个词,即larceny.非专修法律的人士很少知晓该词。在普通法里,larceny与theft一样,两者是可以呼唤使用的刑事罪名,只是前者词源上来自法语。公元11世纪中叶开始,法国政府英国,并统治了300年。于是数以千计的法语法律用词,堂而皇之进入了普通法系和英语语言。Larceny便是其中之一,不过该词现在的使用频率已经越来越低。除larceny之外,盗窃行为都是用一些不入流的普通词来表达:如stealing (偷窃)、pick-pocketing(扒手)、shoplifting(店铺盗窃/高买),这是一种很有趣的现象。虽然burglary在普通词典里也是盗窃的意思,但该词通常指盗贼写到工具入屋偷窃,与一般的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有很大不同,因而通常对burglar定罪比thief更重。
Abettor 和 instigator 是与罪名密切相关的两个名词,虽然两者概念上同属教唆犯,但abettor的原形abet,作为动词,在程度上与后者(instigate)似乎还有一定的差异:前者可指协助、帮助某人做某事(尤其是坏事),但一般都指较轻的违法行为;但后者可以是教唆、唆使某人犯较严重的罪行,如煽动兵变(mutiny)之类的严重罪行。此外,abortion一词也值得注意,做流产解时,它并非是一个法律词汇,但是作为一个法律词汇,它的意思是堕胎。这在许多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是一项可以坐牢的罪行。同样,通奸罪(adultery/fornication)在许多神权国家和地区也是一种罪行。例如,在台湾,通奸仍然是一桩可被刑事检控的罪名。而在司法理念中比较注重人权的国家,adultery与sex assault和raping相比,已经不算为罪。以下便是一个例证:
Bryant has said he committed adultery by having consensual sex with his accuser in his hotel room at the Lodge and Spa a Cordillera in Edwards, Colo. He faces four years to life imprisonment if convicted.
Bryant 被指控犯了性攻击(sex assault)或强奸(raping)罪。倘若Bryant被裁定犯了通奸罪,他可以无罪开释;但若性攻击或强奸罪名成立,他至少得坐监四年,甚至有可能被判终身监禁。
那么对犯有各种罪行的犯罪分子,各地是如何将他们绳之以法的呢?对已经定罪的(the convicted)犯罪分子究竟有哪些处罚呢?我们不妨简单研习一下各地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各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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