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式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条件较好的商业企业,利用其资金、场地、人员、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组建配送点,由其负责政府采购货物的供应,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统一价格,具体经营活动由配送点办理,而其管理过程,政府采购办参与而不干预、把关而不设卡。
仓储式管理在确定配送点时侧重于考虑采购商品的价格,所以,具有价格优势的中小企业,只要承诺保证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就可以成为配送点。这样,就弥补了定点采购价格偏高的缺陷。
仓储式管理理实行网上采购,既方便了采购单位又简化了采购程序,铲除了假发票滋生的土壤,有效地堵塞了腐败的漏洞。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会员店
仓储会员店又称仓储超市(Warehouse Store/Warehouse Club),是在大型综合超市经营的商品基础上,筛选大众化实用品销售,实行库存和销售合一、批零兼营、价格很低、提供有限服务为主要特征的、以会员制为基础、采取自选方式销售的零售业态。
一般选址于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商、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有交通工具的消费者为主;
商店营业面积大,一般为10000平方米左右;主要以食品(有一部分生鲜商品)、家庭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面料、文具、家用电器、汽车用品、室内用品等为主;
采取仓库式陈列;开展自选式的销售;设有较大规模的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