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单位证明材料,是指单位以其名义向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出具并加盖公章、用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主要的特征有:(1)主体是单位或以单位的名义,至于何谓“单位”,在法律上并无统一的解释[3],致使“单位”一词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确切范畴,因此,它甚至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标准概念;(2)它是一种书面材料,内容与案件有表征上的关联性;(3)该材料是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出具的,目的是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
单位证明材料在诉讼实践中有大量的空间,如出资证明、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资质证明、活动记录证明、表现情况证明等,不一枚举。按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明材料进行归类:
从提供证明材料的主体看,可以分为法人证明材料和非法人证明材料,公法人证明材料和私法人证明材料。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出现的非法人证明材料如村委会证明、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书面材料的表现形式看,可以分为文字证明材料、图形证明材料和符号证明材料。从诉讼的性质看,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证明材料、刑事诉讼证明材料(控诉性证明和辩护性证明)和行政诉讼证明材料。从材料的形成时间看,可以分为案件发生前形成的证据、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和诉讼过程中(包含诉讼准备过程)形成的证明材料。
从证明材料的内容(待证事实的性质)看,可分为实体性证明材料和程序性证明材料。实体性证明材料据以证明实体法事实,对案件的直接事实、主要事实予以证明;程序性证明材料据以证明程序法事实,对案件的辅助事实、证据的可信度等予以证明。 |